:::

基於公益目的辦理之勸募活動,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!

主旨:各級政府機關(構)基於公益目的,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,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466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、6條規定,各級政府機關(構)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,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,均應開立收據、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指定用途使用;有上級機關者,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,將辦理情形報上級機關備查。爰本市各機關辦理情形請依上開規定,二級機關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,如係一級機關則請逕簽報市府備查。
三、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1份(如附件)。

:::

數位教學資源

萌典查詢

Dr.eye 英漢字典

查單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