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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教組長 - 學務處 | 2024-11-12 | 點閱數: 105

    1.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後段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」,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,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。

    2.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應儘速向學校反映並進行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、共同防範,以確保校園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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