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、第 1110140008B號及第1110140034D號等函辦理。
二、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、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受 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,雇主應給予陪產檢 及陪產假7日;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,受僱者陪 產之請假,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 請畢。(得以半日或時為單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