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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2-02-11 | 點閱數: 433

一、依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、第
1110140008B號及第1110140034D號等函辦理。

二、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、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受
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,雇主應給予陪產檢
及陪產假7日;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,受僱者陪
產之請假,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
請畢。(得以半日或時為單位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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