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本市校外教學防疫規範補充如說明,請查照。 說明:
一、依據本局111年8月29日高市教健字第11136501700號函(諒 達)辦
理。
二、本市學校校外教學調整如下:
(一)國小及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維持以市內辦理為原則,如 需跨縣市辦理須經學校、學生及家長共同決議,並取得 家長同意後辦理。
(二)國、高中經學校、學生及家長共同決議後,得辦理跨縣 市活動。
(三)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訂定防疫措施,包含掌握參加 人員、體溫量測、全程佩戴口罩、手部衛生及環境清潔 消毒、維持社交距離及師生確診後送規劃,並加以落實 遵守。
三、本市校園防疫規範持續依據中央及市府疫情指揮中心滾動修正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