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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組長 - 學務處 | 2024-01-09 | 點閱數: 59

說明:
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85045號函辦理。


二、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,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,強化網路銷售、廣告之監測與取締,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、擁有電子煙者。


三、另我國「菸害防制法」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已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、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制,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,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、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;另依衛生福

     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,截至112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查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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