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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4-02-01 | 點閱數: 69

一、查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說明五規定略以,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依上開規定,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,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
二、復查行政院112年8月31日院臺教字第1121033275號函原則同意教育部所報「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」(以下簡稱本方案),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,並自113年2月(112學年第2學期)實施。依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,本方案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,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,是以,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該方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,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,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

三、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開始申請,請於113年3月1日(星期五)以前辦理申請。高中(職)以上須檢附收費單據正本,無法提供收費單據正本者,須於影本單據上簽名並註明與正本相符。

四、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其子女教育補助費,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不可重複申請。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

五、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、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(減免)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:

(一)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。

(二)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。

(三)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。

(四)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。

(五)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、減免學雜費之優待。

(六)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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